【警示案例 84期】四川证监局对四川弘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违规情形
2024年9月2日,四川证监局公布《关于对四川弘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48号),现将决定书主要内容通报如下。
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是存在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情形,包括合规风控负责人长期缺位、基金对外投资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
二是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且未保存相关记录;
三是未按规定及时填报更新企业和从业人员信息;
四是存在出资代持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
监管措施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该企业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