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案例87期】成都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因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等情形被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违规行为
根据四川证监局10月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该单位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是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二是未对私募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三是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四是未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五是未按规定及时填报更新管理人、从业人员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六条第二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审理意见与处分决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该单位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