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案例88期】因未尽谨慎勤勉义务等情形被撤销管理人资格

 

违规情形

 

 

根据中基协纪律处分决定书,四川XX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私募基金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未尽谨慎勤勉义务。

 

1.2022年7月XX私募基金公司与A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由A公司负责介绍投资者与项目,XX私募基金公司支付相应费用。2022年9月、10月,XX私募基金公司又与A公司签订专项基金合作协议,约定拟投基金产品的投资者与投资标的。

 

2.XX私募基金公司管理的B基金与C基金两只产品于2022年11月完成备案,投资者与投资标的与前述协议约定内容一致。

 

3.B基金与C基金投资者实际参与投委会决策、对投资标的有决定权,且XX私募基金公司未按合伙协议约定对基金产品进行投后管理。综上,XX私募基金公司未能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募、投、管、退等环节的重要工作,怠于履行勤勉谨慎义务,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二是违反专业化运营原则。2022年8月XX私募基金公司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仍以自有资金与某供应链公司开展借贷业务。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八条的规定。

 

三是募集说明书存在误导性陈述,使投资者产生刚性兑付预期。C基金的募集说明书载明,“被投公司控股股东向本基金作业绩承诺,本基金任意年度收到的分红低于基金实缴规模8%时,控股股东以自有资金补齐,若第三年末基金收到的合计分红低于基金实缴规模30%时,基金可将所持有的被投公司股权转让至控股股东,转让价格=基金实缴资金*(1+24%)-3年内已收到的分红”。该募集说明书由XX私募基金公司制作,载明内容有保本保收益的误导倾向,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中基协决定撤销XX私募基金公司管理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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