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案例89期】因未认真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等情形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违规情形
根据四川证监局11月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是未认真履行谨慎勤勉义务,包括从业人员证券买卖申报制度未严格执行、未对个别投资者的资产证明进行收集和审慎核查、未及时为个别投资者开立信息披露账户、与其他公司混同办公;
二是对部分投资者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包括未要求签署合格投资者书面承诺,未进行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评估;
三是从业人员信息未按规定及时填报更新。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监管措施
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同时对负有责任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余某,公司合规风控负责人、信息填报负责人何某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