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案例90期】因未对基金部分投资进行工商确权等情形被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违规情形
案涉管理人:攀枝花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四川证监局11月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是未对基金部分投资进行工商确权,未留存基金产品风险评级资料,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反映出该公司未充分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二是未按照合同约定披露基金季报;
三是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从业人员有关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未按规定报告;
四是基金直接或间接为被投企业提供借款超出规定期限和比例。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监管措施
根据《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同时对负有责任的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周某,时任公司合规风控负责人周某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