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案例 91期】因合规风控负责人长期缺位等情形被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违规情形
根据四川证监局2024年12月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是合规风控负责人长期缺位,专职员工低于5人,未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与其他公司共用办公场所,反映出公司未充分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二是从业人员变更未按规定报告。
三是未妥善保存基金相关资料。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监管措施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同时对负有责任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贺玻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