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案例 92期】因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等情形被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违规情形

 

根据四川证监局2024年12月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是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未对人员进出关键业务场所进行有效管理,利益冲突防范制度不健全,合规风控负责人从事投资管理业务,反映出该企业未认真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二是未及时更新从业人员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监管措施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同时对负有责任的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马骁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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