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案例 95期】因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等情形被中基协撤销管理人登记
违规情形
根据中基协2025年1月公布的纪律处分决定书及监管部门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1、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且人数超过法定上限;
2、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3、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4、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相关事实情况作出认定的,协会可以据此认定自律管理对象的违规事实,依据自律规则采取纪律处分措施。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并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撤销湖北XX管理人登记。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被撤销后,相关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基金”“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活动,不得新增投资者和基金规模,不得新增投资。如相关当事人有在管私募基金产品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协会自律规则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及时清算私募基金财产或者依法将私募基金管理职责转移给其他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撤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对未清算的私募基金的受托管理职责和依法承担的相关责任,不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被撤销而免除,不得通过注销市场主体登记、变更注册地等方式逃避相关责任。基金财产处置完毕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办理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或者注销市场主体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