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案例110期】因侵占、挪用基金财产等情形被四川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违规情形
根据四川证监局2025年10月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是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二是管理、运用基金财产未恪尽职守,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三是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和填报更新从业人员信息;
四是未按规定保存基金相关资料;
五是未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监管措施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对公司董事长白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