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案例114期】因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业务等情形被四川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违规情形

 

根据四川证监局202511月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是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

 

二是公司从业人员、办公地址信息未及时更新;

 

三是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监管措施

 

根据《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和《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罗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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